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选派代表担任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办理。企业工会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