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议定的事项应当作出纪要,对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当在下一次会议上通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