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议定的事项应当作出纪要,对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当在下一次会议上通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