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工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并负责对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工会女职工组织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