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蓝天、碧水、净土工程,持续改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推进长江、太湖等自然生态安全保护,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