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