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类资料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全面归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