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