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在公路上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和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规定;公路交通标志有特别限制的,应当按照特别限制标准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承运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承运人承担相关费用;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有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