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路域环境整洁美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