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应当立即报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