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交纳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