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