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警示提示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