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十四条有效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