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