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