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工作,按照规定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准确、完整地报送下列安全生产数据:

(一)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

(二)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

(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数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