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风险,促进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施设备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评先选优、金融保险等激励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