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组织或者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督促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分级管控措施;
(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对在本单位区域内作业的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