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