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按照规定分类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并交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出售、倒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