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其他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