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管委会根据发展需要,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限额内,可以自主设立、调整内设机构,按程序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受管委会与派出部门双重领导,以管委会管理为主,人员编制由派出单位调剂解决或者赋予管委会相应的社会管理职权,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专业力量。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