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发展,研究解决高新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保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给予支持保障。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按照“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