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高新区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不适应高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