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城乡供水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依法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