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或者已经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