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或者已经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