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重点河流基本生态水量(流量)和重点湖泊最低生态水位目标保障方案,确定重点河流基本生态水量(流量)和重点湖泊最低生态水位,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