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七条有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在其范围界限埋设界桩等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