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