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游泳、潜水、捕鱼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