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