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年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