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规范对所管理的水闸、扬水站等调(提)水建筑物进行操作;负责所管渠道的调水、配水、防汛、灌溉管理和水费收缴工作;为水行政、农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基础统计数据。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