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天然气开发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天然气开发项目应当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产能建设规模确定后,不得以勘探名义继续开展单井环境影响评价。勘探井转为生产井的,可以纳入区块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