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及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布设土壤监测点,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定期对回注井井筒完整性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回注气田采出水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