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保证应急所用的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天然气开发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开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