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擅自举行佛事活动或者佛事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