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假冒僧尼、普通僧尼假冒活佛等主要教职人员从事佛事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