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佛教协会、佛学院或者寺庙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