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强制公民信仰藏传佛教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干扰佛教协会、佛学院和寺庙开展正常佛事活动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