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出版公开发行的藏传佛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藏传佛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藏传佛教不同教派之间、同一教派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

(五)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出版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