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藏传佛教事务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