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就《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