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