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和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