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社区(村)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鼓励社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等依法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