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社区(村)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社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等依法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共同构建和谐社区。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