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会议事项,听取意见并接受指导。会议召开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参与指导。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