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