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