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