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以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约谈。约谈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报市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